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9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告 謝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93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15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㈢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雅惠

法 官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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