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告 謝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93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彭振湘
書記官楊雅惠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15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㈢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雅惠
法 官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