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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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鈞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檢出含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壹支及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鈞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736號不受理在案。而扣案之海洛因1包、注射針筒中之1支及其中1個殘渣袋,經鑑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理中死亡,本院遂以113年度審易字第736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再查,扣案之粉末1袋(淨重1.52公克,經抽取0.01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1.51公克)、注射針筒中之1支(扣案共二支針筒)、殘渣袋1只(扣案共二只殘渣袋),經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2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305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上開海洛因自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又檢出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殘渣袋1只及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直接接觸上開毒品,其上留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視同海洛因,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則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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