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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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告聯誠發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益銘 (原名: 蔡聰源

蔡添福

蔡侑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陸拾玖萬貳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二「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按附表二「利息」、「違約金」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所訂立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一般共通條款第14條約定(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8、32、36、40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聯誠發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聯誠發公司)邀同被告蔡益銘(原名:蔡聰源)、蔡添福、蔡侑廷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同年12月30日、111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0萬元、275萬元、1,000萬元,並簽立系爭授信契約、借據、連帶保證書、同意書,約定借款金額、起迄日、借款利息如附表一所示,其中100萬元、10萬元、275萬元部分各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攤還本息,1,000萬元部分則係按月每月付息,到期日清償本金,另均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計付違約金; 嗣兩造 於112年1月10日就附表一編號4借款簽立變更借據契約,合意變更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10日起至118年1月10日止,借款本息攤還方式變更為自112年1月10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止按月付息,自113年1月10日起至118年1月10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原告分別於109年6月22日、109年12月30日、111年1月10日撥付上開借款,然聯誠發公司上開借款自附表二「最後繳息日」欄所示之日起即未再還款,合計尚欠本金9,692,319元,依系爭授信契約個別磋商條款第1條第4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聯誠發公司返還上開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併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蔡益銘、蔡添福、蔡侑廷與被告聯誠發公司連帶返還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692,31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系爭授信契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借據、變更借據契約、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資料查詢單、同意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8至112頁),並經本院核對前開原告所提之系爭授信契約、借據、變更借據契約、連帶保證書、同意書影本均與原本無異(本院卷第139頁),被告等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借款本金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訂約日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利息

1

民國109年6月22日

100萬

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2日止

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另自民國110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2日止,改依當時公告之本行定儲指數月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計算浮動利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2

民國109年12月30日

10萬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5%固定計息,另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改依當時公告之本行定儲指數月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計算浮動利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3

民國109年12月30日

275萬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另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改依當時公告之本行定儲指數月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計算浮動利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4

民國111年1月10日

1,000萬

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0日止

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5%固定計息,另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0日止,改依當時公告之本行定儲指數月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計算浮動利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動用金額

借款起迄期間

尚欠本金

(計息本金)

最後繳息日

(民國)

利息

違約金

1

100,000

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2日止

16,267

113年8月30日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900,000

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2日止

146,756

113年8月30日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0,000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

5,494

113年8月30日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80,000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

22,038

113年8月30日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275,000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

75,771

113年8月30日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2,475,000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

683,141

113年8月30日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2,000,000

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0日止

1,748,546

113年9月10日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8,000,000

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0日止

6,994,306

113年9月10日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3,850,000

9,69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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