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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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告聯誠發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陸拾玖萬貳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二「尚欠本金」欄所示金額分別按附表二「利息」、「違約金」欄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所訂立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一般共通條款第14條約定(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8、32、36、40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聯誠發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聯誠發公司)邀同被告蔡益銘(原名:蔡聰源)、蔡添福、蔡侑廷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20日、同年12月30日、111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0萬元、275萬元、1,000萬元,並簽立系爭授信契約、借據、連帶保證書、同意書,約定借款金額、起迄日、借款利息如附表一所示,其中100萬元、10萬元、275萬元部分各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期攤還本息,1,000萬元部分則係按月每月付息,到期日清償本金,另均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計付違約金; 嗣兩造 於112年1月10日就附表一編號4借款簽立變更借據契約,合意變更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10日起至118年1月10日止,借款本息攤還方式變更為自112年1月10日起至113年1月10日止按月付息,自113年1月10日起至118年1月10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原告分別於109年6月22日、109年12月30日、111年1月10日撥付上開借款,然聯誠發公司上開借款自附表二「最後繳息日」欄所示之日起即未再還款,合計尚欠本金9,692,319元,依系爭授信契約個別磋商條款第1條第4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聯誠發公司返還上開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併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蔡益銘、蔡添福、蔡侑廷與被告聯誠發公司連帶返還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692,31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系爭授信契約、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借據、變更借據契約、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資料查詢單、同意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8至112頁),並經本院核對前開原告所提之系爭授信契約、借據、變更借據契約、連帶保證書、同意書影本均與原本無異(本院卷第139頁),被告等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
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借款本金及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訂約日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借款利息
1
民國109年6月22日
100萬
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2日止
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另自民國110年3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2日止,改依當時公告之本行定儲指數月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計算浮動利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2
民國109年12月30日
10萬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5%固定計息,另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改依當時公告之本行定儲指數月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計算浮動利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3
民國109年12月30日
275萬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另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改依當時公告之本行定儲指數月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計算浮動利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4
民國111年1月10日
1,000萬
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0日止
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5%固定計息,另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0日止,改依當時公告之本行定儲指數月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計算浮動利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動用金額
借款起迄期間
尚欠本金
(計息本金)
最後繳息日
(民國)
利息
違約金
1
100,000
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2日止
16,267
113年8月30日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900,000
自民國109年6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22日止
146,756
113年8月30日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0,000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
5,494
113年8月30日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80,000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
22,038
113年8月30日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275,000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
75,771
113年8月30日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2,475,000
自民國109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
683,141
113年8月30日
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2,000,000
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0日止
1,748,546
113年9月10日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8,000,000
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0日止
6,994,306
113年9月10日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3,850,000
9,69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