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私運貨物進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101年度簡字第57號原告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彤宓 輔佐人 曾兆銘 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陳錫霖 訴訟代理人 傅勇
何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私運貨物進口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民國101年10月15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五進行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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