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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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8號上訴人 羅芷青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郭小如 律師被上訴人 林必原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
陳苡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因被上訴人認兩造有和解意願且有和解可能,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以利兩造協商和解事宜,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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