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8號
109年度訴字第386號上訴人 羅芷青 即被告送達代收人 何佳憲 被上訴人 林必原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268號清償債務事件、109年訴字第386號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86,579元(計算式:
699,840+《29,160×24=699,840》+19,899+567,000=1,986,57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