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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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2號異議人 林素珠 相對人旺呈企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妙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異議人對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即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6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處分),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廢棄,由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處分。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人或權利受侵害者,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處分,得依各該事件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項)。其次,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同法第41條第2項)。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又非訟事件,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其他法律關於法院處理相同事件之規定(同法第50條)。是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2項)。經查,本件異議人對原處分於收受送達(送達日期:112年10月3日)後10日內提出異議(異議日期:同年、月1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4號民事裁判要旨可參)。伊提出之原處分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已載明金額、無條件支付、發票日、免除拒絕證書等事項,並由相對人於發票人處簽章,本票之形式要件全然已備,且非訟事件受理法院僅能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而原處分雖以相對人原負責人 陳學毅 之出資額於98年間已遭法院拍賣而非董事,故系爭本票發票人處之簽章顯非相對人所為,形式上難認相對人已完成系爭本票之發票行為,因而撤銷其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所為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處分,並將伊之聲請駁回,原處分顯已逾越形式審查範圍,要非適法,爰提出不服聲明,求為廢棄原處分等語。
三、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其次,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故原法院得以原裁定不當而將之撤銷或變更者,限於不得抗告之裁定,且該原裁定為自始不當者,始足當之。若原裁定非自始不當,或為得抗告之裁定而未為抗告者,原法院仍不得撤銷或變更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查:
⒈異議人以其所持有相對人簽發之系爭本票經提示尚有新台
幣500萬元未獲償為由,而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2年6月15日以112年度司票字第306號民事裁定核准在案,並送達予異議人及相對人。
嗣因本院民事執行處就上開處分(即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所列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學毅是否適格產生疑義,乃向上開本票裁定事件承辦股提出查詢,本院司法事務官乃於同年9月28日作出原處分,並於同年10月3日送達異議人等各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⒉其次,本院司法事務官就系爭本票於112年6月15日所為
之准予強制執行之處分(即112年度司票字第306號民事裁定)乃屬得為抗告之裁定,而該非訟事件之當事人就上開處分亦均未提出異議(抗告),詎本院司法事務官竟依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行以原處分將其前所為之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予以撤銷,於法自有未合。況本院司法事務官在為原處分前,亦未使該事件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自與前揭條文第4項之規定有悖,併此敘明。
⒊綜上,原處分既與上揭規定有違,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
當,自有理由,應予以廢棄,並發回由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分。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委任具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須附繕本1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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