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 王基陵 被告 陳潔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7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2,181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如原告以新臺幣270,727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
工具,且在金融機構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限制,一般人無故收集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已預見提供金融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給他人使用,極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竟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因訴外人 蘇宥達 向被告說提供1個帳戶約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幾萬元,被告遂於民國111年6月21日申設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隨即在雲林縣莿桐鄉榮村路蘇宥達居處,將彰銀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交予蘇宥達使用。嗣蘇宥達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利用被告提供之本件彰銀帳戶,於111年4月2日起,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原告互加為好友,向原告佯稱:加入LINE群組,下載APP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1年6月24日12時7分許,匯款812,181元至被告彰銀帳戶內,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本質及其他權益。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12,1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為上開幫助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事實,業
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被告,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足信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提供本件詐欺集團其所有之彰銀帳戶資料,自屬幫助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依上意旨,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受詐騙之財產損失812,181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前揭損害,而被告未為給付,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加付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遲延利息,原告逾此部分之遲延利息請求,並無依據,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12,18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遲延利息請求,則無依據,應予駁回。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及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