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簡木印 原告 林遜賢 原告 沈秉義 原告 沈東瑞 原告 張素枝 原告 陳怡伶 法定代理人 黃秀蓮 法定代理人 陳良發 被告 林庚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嘉簡字第1905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傅曉瑄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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