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84號原告 趙永耀 被告 陳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依原告之訴狀所載,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核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
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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