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430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周信勇 被告縯騏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薛荺臻 人被告 邱紳篪
邱清 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縯騏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縯騏公司)邀同被告薛荺臻、
邱紳篪、 邱清諸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4月22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放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被告縯騏公司得於額度內隨時動用,有效期間自104年4月23日起至105年4月23日止,嗣被告縯騏公司於104年8月24日、9月1日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分別動用授信額度200萬元、300萬元,並與原告約定期限自104年8月24日起至
104年12月22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0日止,利息均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12%計算,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1次,到期日還清本金。如被告縯騏公司停止營業,則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隨時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遲延利息按約定利率計付,並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縯騏公司邀同被告薛荺臻、邱紳篪、邱清諸為連帶保證
人,分別於103年4月7日、104年4月22日與原告簽立借據,約定借款1,000萬元、300萬元,期限分別自104年4月8日起至105年4月8日止、104年4月23日起至106年
4月23日止,利息均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87%計算,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被告縯騏公司停止營業,則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隨時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遲延利息按約定利率計付,並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被告縯騏公司於104年11月4日辦理停止營業,上述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縯騏公司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薛荺臻、邱紳篪、邱清諸為連帶保證人,應連帶付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借據、本票、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為憑,經核相符。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64,261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翔彬┌──────────────────────────────────────┐│附表:│├──┬───────┬──────┬────┬───────┬───────┤│編號│應給付金額(新│利息起算日│利息│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臺幣)│││││├──┼───────┼──────┼────┼───────┼───────┤│1│1,804,474元│104年10月23│週年利率│104年11月24日│逾期在6個月以││││日起至清償日│4.17%│起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借款利││││止。│││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之│││││││20%計算。│├──┼───────┼──────┼────┼───────┼───────┤│2│584,262元│104年10月8│週年利率│104年11月9日│同上。││││日起至清償日│4.25%│起至清償日止。│││││止。││││├──┼───────┼──────┼────┼───────┼───────┤│3│2,000,000元│104年10月1│週年利率│104年11月2日│同上。││││日起至清償日│3.5%│起至清償日止。│││││止。││││├──┼───────┼──────┼────┼───────┼───────┤│4│1,999,608元│104年10月24│週年利率│104年11月25│同上。││││日起至清償日│3.42%│日起至清償日│││││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