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316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告博宇電機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典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5,9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及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博宇電機有限公司(下稱博宇公司)業經臺中市政府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府授經登字第11107828970號解散登記在案,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惟博宇公司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其法人格尚未消滅,而仍有當事人能力。又博宇公司經股東選任被告李典諺為清算人,有股東同意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至71頁),依上述規定及說明,原告以李典諺為博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自無不合。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博宇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19日邀同李典諺為連帶保證人,簽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於同年5月21日動撥分別借款95萬元、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動撥日起至113年5月21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違約時分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53、百分之1.51)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5機動計息,並約定自借款日起共分36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未依約償還,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博宇公司分別自112年10月21日、同年12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共205,91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告迄未給付。而李典諺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35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博宇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依約自應負清償之責,而李典諺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與博宇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幣值單位:新臺幣】
編號
動用金額
借款起訖時間
(民國)
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95萬元
自110年5月21日起至113年5月21日止
198,423元
自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6.53%
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5萬元
自110年5月21日起至113年5月21日止
7,495元
自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6.51%
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00萬元
205,9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