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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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羅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5月15日警羅偵字第09731031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5月7日下午5時50分至6時5分期間某時。
(二)地點:宜蘭縣○○鎮○○路○○號百利理髮廳。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李正雄 口交,代價每
小時新台幣(下同)600元,百利理髮廳負責人 林美娥 並
從中抽取3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李正雄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