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5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甲○○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發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33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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