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皓然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 法扶 律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逸軒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蕭文卿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處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繼承所得之共有土地及房屋2棟(調查資料及債務人資產估定值均詳附件資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所示)。債務人所有上開不動產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處於109年5月6日、同年6月11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後,經斟酌債務人及債權人意見(即債權人臺灣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富邦資產管理公司、良京實業公司等各期日之陳報狀)、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件: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張皓然(Z000000000)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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