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昃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失蹤人 王太秀 (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於民國104年1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王太秀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 胡明川 已逾100歲,於民國101年1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101年1月16日)經列報為失蹤人口,戶籍資料無配偶,亦無子女註記,復查無親屬,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且無全民健康保險及請領勞保給付或生活給付資料,亦無出入境、殯葬資料,也非榮民,其失蹤已逾3年,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上開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新北○○○○○○○○函、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內政部移民署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失蹤人於101年1月6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1年1月6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4年1月6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