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皓然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法扶律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逸軒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蕭文卿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執行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依據本處民國109年7月2日確定裁定即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繼承所有之⑴宜蘭市○○○段000地號〈1/60〉、宜蘭市○○○段○○○○號即門牌號碼:宜蘭市○○路○○○巷○弄○號5樓〈1/3〉。⑵宜蘭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1/3〉、宜蘭市○○○○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宜蘭市○○路○段○○○巷○○號建物〈1/3〉。)應予以變價,並將變價所得分配予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後,由法院依職權終結清算程序。茲,因就上開⑴⑵所示,業經本處換價所得新台幣3,276,321元,於109年8月20日製成分配表、同年9月11日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變價案款單據1份、分配表1份、綜合匯款函文暨付款憑單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處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