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簡字第518號
原   告  陳聯進
被   告  楊榮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
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萬元,及
其中10萬元自民國9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其中5萬元自99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其中8萬元自100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其中12萬元自100
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
本院審理中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萬元,及其中10萬元
自9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中25萬元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均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陳述或聲
明。
五、按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應負付款之責。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
時,應連帶負責。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
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
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如有約定利息者,得請求約定之利息,票據法第121條、第
52條第1項、第5條、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97條
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上
開本票為證(見本院卷第6-7頁),並經本院核對原本無訛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視同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被告為本票之
發票人,系爭本票經原告向被告為付款之提示,未獲全數付
款,依前揭規定,被告自應連帶給付系爭未償票款。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5萬元,及其中
10萬元自9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中25萬元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日即10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湯正裕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元│發票日│票號│到期日│
│││(新臺幣)│(民國)││(民國)│
├──┼────┼──────┼───────┼─────┼──────┤
│1│楊榮祥│100,000│98年12月17日│TH0000000│99年1月16日│
├──┼────┼──────┼───────┼─────┼──────┤
│2│楊榮祥│50,000│99年9月2日│CH685099│未載│
├──┼────┼──────┼───────┼─────┼──────┤
│3-1│楊榮祥│40,000│100年7月1日│CH582088│未載│
├──┼────┼──────┼───────┼─────┼──────┤
│3-2│楊榮祥│40,000│100年7月1日│CH582089│未載│
├──┼────┼──────┼───────┼─────┼──────┤
│4│楊榮祥│120,000│100年8月3日│CH684782│未載│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
合計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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