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許勝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昌金融廣場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萬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5,05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54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