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97,143.05元(以96年6月25日之合作金庫美金牌告賣出匯率為美金兌新台幣為
32.83比1,核定為新台幣26,170,206元﹝元以下4捨5入﹞)、港幣75,000元(以96年6月25日之合作金庫港幣牌告賣出匯率為港幣兌新台幣為4.219比1,核定為新台幣316,425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6,486,631元,應繳裁判費245,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44,1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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