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1月30日上午10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一)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壹佰肆
拾參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10月2日起至清償
日,逾期1個月者,計收100元手續費,逾期2個月者
,計收300元手續費,逾期3至6個月者,計收600元
手續費;(二)壹拾參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
95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
費交易明細表、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查詢單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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