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4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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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24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22日向其申請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
(下同)10萬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應每月按期
繳款清償,若遲延履行,於遲延期間應按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
利息,詎被告自95年5月12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
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各
1份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
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兩造之綜合約定書及金錢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翊哲
┌──────────────────────────┐
│附表:95年度桃小字第2413號│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已由原告繳納│
├────────┼──────────┼──────┤
│合計│1,000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阮承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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