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25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李峻賢李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伍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肆萬捌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當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含)以上者,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