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陳逸仁
訴訟代理人  許釗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如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8,23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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