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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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告即上訴人 樓靜宜 被告即被上訴人 黃惠君
成騰不動產企業社即 林陳金玉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20,03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1,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邱美英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