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6號原告 張火盛 原告 馬茂林 原告 陳水蘭 原告 雷水獅 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被告 沈游炎雄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或補充說明請求理由:⑴用水、用電、瓦斯管係經由(或有必要經由)編定道路即嘉義縣太保市○○段○○○○○○○○號土地(即嘉義縣168縣道)連接至原告所有房屋之證明文件(註:得向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天然氣或瓦斯供應公司申請已安裝線路證明或應安裝線路說明);⑵被告在讓售土地之時曾同意原告無償經由其所有242、245-2、245-4土地通行至嘉義縣168縣道之證明資料;⑶嘉義縣太保市○○段○○○○○○○○號土地(即嘉義縣168縣道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與原告所有房屋位置相關連之鄰近周圍道路與房屋所在現況之空照圖或現場照片(註:如係現場照片,請分別註明各棟房屋之所有人及門牌號碼與鄰近周圍道路所在之地號)。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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