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0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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