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秩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板秩字第140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己○○
      甲○○
      丙○○
      戊○○
      丁○○
上被移送人乙○○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97年8月7日北縣警樹偵字第09700251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己○○、甲○○、丙○○、戊○○、丁○○吸食煙毒或
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扣案K他命叁包(毛重32.82公克、淨重30.63公克)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7年6月27日。
 ⑵地點:桃園縣○○鄉○○路○段○○○號天堂鳥汽車旅館622
號房。
 ⑶行為:在前述時、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K他命),為警當場查獲。
二、右開違序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尿液檢驗報告。
⑵K他命叁包(毛重32.82公克、淨重30.63公克)扣案可稽

⑶前開扣案物,係三級毒品,為查禁物,應予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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