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97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昌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住址有誤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
年9月22日下午2時11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