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89,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