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建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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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建簡字第39號
原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條,兩造就本件
給付工程款之訟爭事項,係合意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兩造訟爭事項自
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
起訴訟,爰依職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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