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簡字第1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1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115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無法析離之塑膠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叁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一包毛重零點三七六公克,驗餘毛重零點三六七公克,其數量未達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淨重十公克以上」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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