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葉展詳 即嘉晟鋼鋁門窗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王珮榛
被 告 李宗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13日委託原告施○
○○區○○街○○巷○號3樓之鋁窗工程,工程款為新臺幣(下
同)32550元,原告施作完工後,被告一再拖延工程款,屢
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2550元等情,業據
提出報價單、line對話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
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2550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