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其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拾壹點柒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8325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801號被告林家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3.6945公克、7.4568公克、0.6057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毒品,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合計驗餘淨重11.757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7月15日航藥鑑字第1003737號、100年12月16日航藥鑑字第1005899號毒品鑑定書及100年度安保管字第1804號、101年度安保管字58號扣押物品清單各2紙附卷可稽(見101年度聲沒字第287號偵查卷第1頁、第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又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月20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325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8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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