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職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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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職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二○號被上訴人 陳宗志 上列被上訴人因誣告等罪經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五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對陳宗志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陳宗志因誣告等罪經自訴人 謝諒獲 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吳燦法官葉麗霞法官李嘉興法官蔡名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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