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69號聲請人 邱英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金池┌──────────────────────────────────────────────┐│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6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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