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三四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 馮鈺琄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一一六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九七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已於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可認聲請人明知其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盧彥如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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