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聖岱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培穎
黃建智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簡清忠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Q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