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三八號聲請人 范建華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溫智維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盧彥如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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