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五號聲請人 張仕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明憲 即華濟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陳培芬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葉勝利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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