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聲明人 劉昇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為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昇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九八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二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指摘本院上開判決尚有「誤認第二審判決並無違法」而予程序駁回之違背法令,請求本院予以撤銷發回,揆其意旨係對本院駁回其上訴之判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陳世雄法官徐文亮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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