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原告 張富雄 被告張孟發
樓之26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蔡和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巫淑芳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