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八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彥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八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七SD0000000││壹│壹仟││├─┼───────────────┼──────────────┼────┼───┼────┼───┤│2│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七SD0000000││壹│壹仟││├─┼───────────────┼──────────────┼────┼───┼────┼───┤│3│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七SD0000000││壹│壹仟││├─┼───────────────┼──────────────┼────┼───┼────┼───┤│4│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七SD0000000││壹│壹仟││├─┼───────────────┼──────────────┼────┼───┼────┼───┤│5│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七SD0000000││壹│壹仟││├─┼───────────────┼──────────────┼────┼───┼────┼───┤│6│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七SD0000000││壹│壹仟││├─┼───────────────┼──────────────┼────┼───┼────┼───┤│7│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七SD0000000││壹│壹仟││├─┼───────────────┼──────────────┼────┼───┼────┼───┤│8│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七SD0000000││壹│壹仟││├─┼───────────────┼──────────────┼────┼───┼────┼───┤│9│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七SD0000000││壹│壹仟││├─┼───────────────┼──────────────┼────┼───┼────┼───┤│0│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七SD0000000││壹│壹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