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2號原告 龍斌 越南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銓真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零壹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