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79號原告 何佳蓉
謝慧芬 被告 蔡凡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國105年9月30日具狀所附估價單之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