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聲請人 李乾龍李勝利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主文聲請人李乾龍即李勝利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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