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永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且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二、查本案原訂於105年10月9日下午5時宣判,但該日期適逢雙十連假,公務機關均未辦公,致本院無法如期宣判,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延展本件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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