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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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41號
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
債務人 黃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壹拾肆萬零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五,自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五之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九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