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VOSYDUNG(越南籍,中文名: 武士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58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VOSYDUNG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VOSYDUNG(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逃逸外籍移工,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羈押,復於114年5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4年7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存相關事證,足認其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為逃逸之外籍移工,所犯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再經本院駁回其上訴,顯有為規避重罪而逃亡之虞。是對被告維持羈押尚屬適當且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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