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佳華明知將個人之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印章交由他人使用,可能使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該帳戶供詐欺取財匯款使用,且對於提供帳戶之行為本身,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受之危險,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9月間某日,在桃園縣觀音鄉某處,將其所開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號,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之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印章,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郵寄至高雄市○○區○○路○段00號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財哥」之人,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詐欺集團成員為下列詐騙行為:
㈠於不詳時間,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愛迪達
品牌鞋子」之假廣告,適被害人 陳正緯 於100年9月17日20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住處上網,見到該廣告,陷於錯誤,而以37,400元之價格標購4雙,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先後於同年9月20日18時41分許、同月21日10時45分許,在上開住處以網路自動櫃員機匯出30,000元、7,400元至被告賴佳華上開帳戶。
㈡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iRobot吸塵器
」之假廣告,適被害人 紀家蓁 於100年9月16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里○○○街○○號公司上網,見到該廣告,陷於錯誤,而以MSN與買家聯絡以26,200元之價格購買上開吸塵器3臺,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月19日1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匯豐銀行,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匯出26,200元至被告賴佳華上開帳戶。
㈢於不詳時間,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Toshib
a55吋液晶電視」之假廣告,適被害人 李睿 竣於100年9月19日17時54分許,在其住處上網,見到該廣告,陷於錯誤,而以15,300元之價格標購,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以網路自動櫃員機匯出15,300元至被告賴佳華上開帳戶。
㈣於不詳時間,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Combi
PrimLongEG嬰兒汽車座椅」之假廣告,適被害人 陳慧貞
100年9月20日10時2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巷○○號公司上網,見到該廣告,陷於錯誤,而以11,800元之價格標購,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月22日11時21分許,在上址使用電腦以網路自動櫃員機匯出11,800元至被告賴佳華上開帳戶。
㈤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Balenciaga巴
黎世家11年秋冬款City機車包」之假廣告,適被害人 陳芝琳 於100年9月19日某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住處上網,見到該廣告,陷於錯誤,而以23,000元之價格標購,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月20日,以網路自動櫃員機匯出23,000元至被告賴佳華上開帳戶。㈥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臺灣發行-建
國百年聯體鈔-100元三聯體-第二版」之假廣告,適被害人 劉奕辰 於100年9月21日17時30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里區○○路○○○號住處上網,見到該廣告,陷於錯誤,而以66,000元之價格標購,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先後於同日21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與永隆路口之統一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匯出6,000元;同月22日10時許、12時許,在臺中市○里區○○路○○○號兆豐銀行以自動櫃員機匯出30,000元、30,000元,共計66,000元至被告賴佳華上開帳戶。
㈦於不詳時間,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電子琴之
假廣告,適被害人 張嵩 於100年9月20日9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5樓上網,見到該廣告,陷於錯誤,而以30,000元之價格標購,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10時許,以自動櫃員機匯出前款13,000元至被告賴佳華上開帳戶。
㈧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臺灣發行-建
國百年聯體鈔-100元三聯體-第二版」之假廣告,適被害人 黃淑嬌 於100年9月21日16時25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住處上網,見到該廣告,陷於錯誤,而以26,000元之價格標購,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17時44分許,以網路自動櫃員機匯出26,000元至被告賴佳華上開帳戶。
㈨於不詳時間,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建國百
年100元紀念鈔-第一版」之假廣告,適被害人 江海燕 於10
0年9月20日10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
0號2樓之1住處上網,見到該廣告,陷於錯誤,而以21,000元之價格標購,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14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二段宏國大鎮社區之7-11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匯出21,000元至被告賴佳華上開帳戶。
㈩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假冒齊聚寶生活精品屋之
名義,刊登拍賣掃地機之假廣告,適被害人 陳加芳 於100年
9月21日16時許,在其位於澎湖縣馬公市○○路○○號住處上網,見到該廣告,陷於錯誤,而以電子郵件與之聯絡,同意以20,000元之價格購買,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日16時許,以網路自動櫃員機匯出20,000元至被告賴佳華上開帳戶。
於不詳時間,在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ADIDAS
JS泰迪熊球鞋」之假廣告,適被害人 陳烽 於100年9月16日上網見到該廣告,陷於錯誤,而以8,500元之價格標購,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月22日11時許,匯出8,500元至被告賴佳華上開帳戶。
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手提包之假廣告
,適被害人 葉雙維 於100年9月13日22時許上網見到該廣告,陷於錯誤,以22,500元之價格標購,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同月19日14時9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上之中壢郵局匯出22,500元至被告賴佳華上開帳戶,旋上開款項隨遭提領。嗣被害人陳正緯、紀家蓁、陳慧貞、張嵩、黃淑嬌、江海燕、葉雙維、 李睿竣 、陳芝琳、劉奕辰、陳加芳、陳烽均未取得上開物品或接獲退款,而發覺受騙,報警始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賴佳華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想像競合犯在法律上視為裁判上一罪,故檢察官就其中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是以檢察官就與已提起公訴之案件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若先後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繫屬在後之法院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賴佳華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
100年9月間某日,在桃園縣觀音鄉某工業園區內,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印章,交付並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財哥」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在奇摩拍賣網站、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拍賣廣告為詐騙之行為,致被害人紀家蓁陷於於錯誤,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並旋遭詐騙集團提領一空之事實(下稱前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月12日以101年度偵字第588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同年2月8日以101年度壢簡字第204號繫屬在案,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而本案之犯罪事實,亦係被告於100年9月間某日,在桃園縣觀音鄉某工業園區內,提供其所申設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印章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分別用以作為對被害人陳正緯、紀家蓁、陳慧貞、張嵩、黃淑嬌、江海燕、葉雙維、李睿竣、陳芝琳、劉奕辰、陳加芳、陳烽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取款工具,而被告交付其所有之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印章,以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犯行,致多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係以一行為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以一罪論,故前案雖僅就被害人紀家蓁部分起訴,其效力及於本案其餘被害人,是本案與前案核屬同一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甚明,惟檢察官又於10
1年4月13日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並於前案繫屬後之同月23日始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月20日投檢 原孝 101偵9字第6771號函及其上所蓋印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是本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依法自不得為實體上之裁判,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